第三十条
有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控: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定期检查评估安全状态、检测相关设施设备;
(三)运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
(四)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技术团队,定期组织演练;
(五)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检测、检验、维护;
(六)其他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