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