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提前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监督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有效处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