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