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并在本单位公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