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

(九)对承包、承租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