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