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