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