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供水管网管理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