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供水管网管理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