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