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