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七条有效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金融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许可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