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