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金融业务所要求的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
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许可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