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从业禁止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