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