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显示金融业务特征的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