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风险处置措施,并告知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