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利用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排查信息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开展风险排查,跟踪风险变化,及时向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报送信息。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做好金融风险群防群控工作。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线索的,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启动金融风险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