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