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发生重大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牵头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违法违规金融类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以及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处置措施;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