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