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