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