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其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被约谈人员应当接受约谈并如实回答约谈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