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其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被约谈人员应当接受约谈并如实回答约谈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