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