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金融消费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二)以显著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

(三)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费用、利率、数量、持有周期、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

(四)如实提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五)不得以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六)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