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金融业务,建立健全并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地方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