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三)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四)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