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

(三)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

(四)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