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三)增加注册资本;(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除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权变动事项;(六)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