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