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一)合并、分立;(二)减少注册资本;(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