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提升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