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加强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体系,推进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创新多层次议事协商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各类村民议事平台,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