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加强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体系,推进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创新多层次议事协商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各类村民议事平台,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