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