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