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申诉、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对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