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申诉、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对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依法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