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