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