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七条有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在依法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信息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