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出具的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