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八条有效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车辆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为车辆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也不得通过与其有投资关联的其他单位提供驾驶人员等方式变相提供驾驶服务。车辆承租人应当对租用车辆和驾驶人员承担管理职责,驾驶人员在车辆租赁期间利用租用车辆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