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三)不得酒后教学;(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