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不得酒后教学;

(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