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有关标准。教练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并取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辆号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