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有关标准。

教练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并取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辆号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