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测,保证营运车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