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