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五节 共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行保障、金融、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