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五节 共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