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五节 共同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