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城市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进城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